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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请问,这是用那一条法规来支持这个论点的。 谢谢

其他 2009-12-04 13: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引述的内容属实,确实在司法实务中运用。
  • 个人认为如果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你可以得到的法定赔偿是多少,但是你还是签订了改补偿协议的话,你很难反悔。
  • 没有此类笼统规定,一般要区别对待的。看具体情况而定。五、对劳动者已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但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本协议的补偿数额,并且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签订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其放弃权利,驳回诉讼请求。   (2)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的,应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五、对劳动者已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但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本协议的补偿数额,并且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签订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其放弃权利,驳回诉讼请求。   (2)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的,应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 五、对劳动者已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但对经济补偿有异议,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本协议的补偿数额,并且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签订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视为其放弃权利,驳回诉讼请求。   (2)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的,应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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