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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公司签定合同并于06年9月开始上班,后续工作至13年2月底离职(没有提出公司补偿事宜,工作关系转移至另一家公司),后来由于4月中旬返回原公司上班,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今。如果此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请问劳动补偿如何计算?是否只从13年4月起算还是从06年起算并扣除2个月?另外,如果以后自己主动辞职,那么会有补偿吗?

其他 2013-07-27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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