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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2年2月14日即在**公司工作,直至2013年4月30日辞职离开。公司方面将2013年的工资拖了两个半月,最后工资单上的四个月工资居然按日来算,每日70元,而我本身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月,考核工资和考勤工资都没有了。到劳动局咨询了一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我能证明自己工资多少的证据没有,不能按照我所说的工资拿回劳动所得,只能走仲裁一条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我就是想问一下,走仲裁的话,要准备哪些东西?需要什么证据?有什么要注意的?

仲裁 2013-07-19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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