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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于2002年5月在xxx单位打工,试用期3个月后,9月与该单位签劳动合同。开始是一年一签,后来是两年一签。2008年5月才开始交社保。工作到现在2013年7月10日开会说,合同6月30日以到期将被裁减。单位的理由是生意不好,消防办不下来,现在营业执照吊销。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老婆2002年至2008年的社保单位该不该补交。经济补偿该怎样计算,根据劳动法,社保法那条那款。再次衷心地感谢您!

仲裁 2013-07-22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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