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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07年以房产抵押担保帮朋友向农村信用社贷款40万,抵押合同最高额为70万。当时签合同 时不知道是 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只是按照信用社员工的指点在合同签字处签了字。当时贷款时签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时不知道朋友在一年前已经在信用社还贷了两笔款子,金额分别为15万和9万(合计24万),两笔款子都有各自担保人。现在朋友还不出款,信用社找我还钱,要我还40万加24万共计64万贷款,原来在我签了最高额贷款合同半年后后,朋友分别还了那两笔款子,再以我签的最高额70万的贷款合同名下剩余的30万担保额为担保分别贷了15万和9万借款,对这两笔贷款我根本不知情,信用社也从未通知过我。请问律师,1.我该为这两笔共计24万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我能打赢官司。只承担40万担保责任吗? 2.信用社采用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条款,只有借款金额 日期 利率几项是信用社工作人员手写,能从信用社有没有就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告知义务着手进行抗辩? 3. 还有就是能否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 之规定提出抗辩? 谢谢!

抵押担保 2009-12-06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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