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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与B市福丽商厦签订了买卖优质面粉合同,约定食品公司6月供给100袋优质面粉,随后福利商厦付款。食品公司按期供货,福利商厦迟迟未付款。食品公司要求最迟付款期是8月20日。到期后,福利商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再宽延3个月,食品公司不许。以后,食品公司多次催要,最后在1999年7月1日,与福利商厦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福利商厦付了首付款后,便不再履行了。2001年1月到3月,由于特大暴风雪导致两地交通和通信中断,后2001年7月13日食品公司再度要款时,福利商厦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拒付。 (1)本案第一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何时?为什么? (2)2001年1月到3月,暴风雪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止还是中断?为什么? (3)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什么?

诉讼 2009-12-05 15: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从分期付款协议第二期付款违约之日起算诉讼时效。2、暴风雪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时效继续计算。3、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具体可以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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