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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8日,唐某、成某及王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向“某公司”投资并一致推选唐某作为代表三方的股东参与经营。2007年4月12日唐某代表二合伙人把“某公司”投资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某公司”股东刘某。刘某将股权转让款提存由于公证处,由并指定唐某领取。现在还在款提存由于公证处。请问该款的所有权是属于唐某个人所有(货币是特殊种类物,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为占有),还是大家所有(合伙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结果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果属于唐某个人所有,是否与《民法通则》第32条相矛盾?

股权转让 2009-12-08 1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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