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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原国企2007年底改制,改制后我已领取了按工龄计算的补偿金。3个月后原单位通知我上班,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8月我提出要办理失业办理失业保险和转走各种保险关系(从改制后一直到今年8月的所有保险费用一直在缴纳),单位以我在工作期间有不当行为为由说要进行调查,待调查清楚之后再予办理并停发了我8月份工资(实际他们说的不当行为纯属子虚乌有),一直拖延到现在仍未给我办理,我已从8月底开始停止在原单位工作,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12-06 12: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由于原企业改制,你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改制基准日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因此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其次,3个月后通知你上班的是改制以后成立的新企业,不再是原企业。从改制后一直到今年8月的所有保险费用一直在缴纳,也是新企业给你交纳,不是原企业缴纳。第三,你的情况属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又与新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你不能进入失业保险序列。第四,新企业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如果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签订,则你与新企业之间已经成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第五,单位以调查为由停发工资也是违法的,除了全额补发以外,还应承担50%-100%的赔偿金。第六,你要求办理失业办理失业保险和转走各种保险关系,是要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吗?如果是,新单位仍需向你支付从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至今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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