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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5月1日与中介第三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签定时已约定卖方于0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我也将1万元定金交付给中介方,在合同中已标明,但后期卖方违约说不卖了,并将放在中介的合同和房证拿走,中介只答应给我返还定金,说因为合同中未做违约签定事宜,请问合同法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对违约一方和第三方给于买方有关赔偿的规定吗?非常感谢!

其他 2009-12-08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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