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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根据省里的规定村委会应当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并且要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由于村委会未这样做致使现在合同不能公证而且县里也不给办过户登记,村民也不让我进村生产,我想取消这个合同,请问到法院了我是请求撤销该合同还宣告该合同无效?要说是无效吧,这个规定是省里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说是可撤销吧,村委会说以前的地都是这么卖的,没有那么多程序,他们没有欺诈的故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好像也蘸不上边。现在我应该怎样向法院请求呢?难道还是让村委会继续履行么?

其他 2009-12-08 1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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