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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实际面积共349平,房产证面积230多平,其中地下室(70平)和后搭建的阁楼没有算进房产证。阁楼是在发放房产证后建筑的,而地下室是在盖房子时就建好的。地下室高度2.4米。目前给我们的房屋补偿办法里面说“房屋面积置换最高不得高于200平,高于200平的面积按照1/2进行面积置换。我想问的是按照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把地下室面积算到置换面积里面?从法律方面是否能得到些支持?主要是以协商方式还是其他手段来解决?

征地补偿 2013-07-31 0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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