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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2月20日在浙江嘉兴一家私营企业里任职部门经理,入职一个星期内签定了试用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月薪4500/月(含税和保险),试用3月(即5月20日)满后转正月薪6000/月(含税和保险),包食宿;在4月25日我的上司找我谈话,意为本人在部门经理岗位上任职的能力欠佳。5月4日该企业的人事经理已正式告知我不符合公司的的要求,并填写了相关的审批意见,考虑到国家现新颁布的劳动法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若我愿意留在企业继续工作,在5月20日重新签定新的试用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其新岗位设置低于原岗位一级,职务是业务主办月薪2300/月(含税和保险),试用3月(即8月20日)满后转正月薪2600/月(含税和保险);包食宿。我现还在职。 请问:按现行新的劳动法,该企业所签定的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新的劳动法要求和规定?我该如何维护我的相关权益?谢谢!

其他 2008-06-20 1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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