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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祖传私房,我家四人与我母亲一人一直同居,但户口分立。95年动迁,动迁组将我四人与我母亲一人合在一起分,根据我旧房面积,确定每人安置居住面积8平方,加上我二个独生子女各增加四平方及单位补偿一人一平方共5平方,这样安居面积为53平方,应分二套房。动迁组考虑到按我母亲一人8平方分,其房太小,与我协商,从我处给他7平方,按15平方分,我38平方,分配给我房面积大于动迁安置面积时,我要另出款增购。(当时动迁政策规定安置面积:不管你旧房面积多大,每人安置面积最高只能为12平方) 当时考虑到新房地段能好点,动迁组同意过渡一年再安置。但其他子女反对,要直分,让其一人独居,只好修改协议,我母亲直分,我过渡一年再分。我与我母亲分开。 上述事实可由当时动迁安置协议为证。 02年我母亲眼睛出问题:右眼失明,左眼白眼障只有一点光,无法独居,我把母亲接我家照料,这样我母亲又可以与我一起生活,不受干扰,直至前不久去世,后事料理好。 现我母亲过世,其房作为遗产分时,有人以我在当初动迁时已得益,现分遗产我没份。为此,我是否可以提出当初7平方不能作为遗产分,而应归还给我?其次,在我母亲房出售时,是否要经我同意才行?我以遗产继承为由起诉,维护我权益可否?期盼赐教,谢谢!2013-7-24

其他 2013-07-25 2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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