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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就和公司签劳动合同,上面约定一个月转正,我做了三个月都没转正怎么在要辞职了,可公司规定要一月才能离职。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8-07-13 06: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据此,您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给予补偿,如协商不成,可提起劳动仲裁(不收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于你并无上述任何情形,所以新老板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前老板是基于对你的信任与你签订合同,那新老板可能会基于对你的不信任请求解除合同。当然,在此种情形下,新老板也应遵循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约定一个月转正,从第2个月起,公司应该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你工资,你如果提出离职,需提前30天提出。
  • 约定一个月转正,从第2个月起,公司应该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你工资,你如果提出离职,需提前30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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