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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劳动局受理了我的申请劳动争义仲裁书,5月1日劳动仲裁法实施. 如果仲裁书下达后,单位不服,想用到法院打官司,来拖时间,在时间上个人肯定拖单位不过.怎么办?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于以上几条是不是裁决书下达后,单位如果没有找出第49条中的问题,法院是否不再受理了.按47条之规定是否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 2008-06-22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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