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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承租人签定了3年合同,现在未到3年想解除合同,但对方不同意,我合同上有按合同规定时间,将所出租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租凭期内,甲方无特殊原因不得收回所租房屋,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可以做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其他 2008-06-23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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