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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我于7月20日合同终止,单位不再续约,本人三次向单位问希望继续工作,但总经理说不行,7月22日单位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我向单位提出按劳动法对我作出经济补偿金,单位说没得赔,但于7月23日下午致电我要我24日开工,本人当时已拒绝,因为我认为单位为不赔钱才叫我回去工作,我怕日后有麻烦。在8月12日单位再寄来“续签通知书”要求我回去工作,但本人为生活已找到工作,再拒绝单位要求。 期间在7月28劳动分局对此事调解,认为是单位责任,当时因计算金额有分岐未达成共识,后再推到劳动仲栽会栽。 仲栽会认为我拒绝回去单位续签合同为由驳回我的要求,本人不服,向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结果。 我想问:当时单位已开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过两日再叫我回去工作,我就没权利拒绝吗?是单位主动与我不续签合同,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终止合同后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金,又重新要我回去我就非回不可吗?我这种情况可以有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09-12-09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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