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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2009年4月17日第一次劳动关系; 第二次劳动合同公司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检查,要求我们已到期人员签订2009年5月1日-2010年4月30日的合同。而且只有公司手上一份。 2010年5月4日我合同到期辞职,请问公司应该支付两年的经济补偿金吗?第二次的合同是无效的吗?如果是,补偿怎么算?

其他 2010-05-18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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