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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和住所在纽约州的美国公民乙在纽约州结婚,婚后甲一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在纽约州。后来,甲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乙在答辩中称我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湖区法院无权管辖。请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该案由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地法律

离婚 2013-08-11 0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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