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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大学毕业后在洛阳一家国企上班,签订了三年合同,合同写着试用期规定是2012.7.24到2013.1.23终止,如果早试用期内来开本公司需缴纳招募费2000元,2013.1.24到人力资源部询问转正的事,但是公司又说默认是一年的试用期,今天2013.7.30辞职,又说是我还在试用期内!要求索赔招募费2000元,请问这这合法?公司内部规定能盖过合同法吗?(而且他们手写的东西违约赔偿还有一部分写被涂改抹掉,而合同上写的不得涂抹否则无效,当时我就提出要求在写一份他们说没事,那这样是不是这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其他 2013-08-17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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