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1967年参加工作,1991年出国,共工作了24年。其间1978年至1991年在****学院任教师工作,学院在1985年分配了一套住房给我。我出国后,学院未经过我的同意认可把房子收回。请问律师,学院的行为是否和乎法律或国家规定?我能否现在主张相关的权利?谢谢。

改制重组 2013-08-19 2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时是分配住房,如果你只是承租人,在你出国以后,学院可以收回房屋。如果你已经参加了房改,则学校不能擅自收回你的房屋。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是2年。
  • 当时是分配住房,如果你只是承租人,在你出国以后,学院可以收回房屋。如果你已经参加了房改,则学校不能擅自收回你的房屋。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是2年。
  • 当时是分配住房,如果你只是承租人,在你出国以后,学院可以收回房屋。如果你已经参加了房改,则学校不能擅自收回你的房屋。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是2年。
  • 当时是分配住房,如果你只是承租人,在你出国以后,学院可以收回房屋。如果你已经参加了房改,则学校不能擅自收回你的房屋。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是2年。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