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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龙岗区的,我已和乙方私自签定了合同。但因乙方需要办理工商牌照,需要我提供房管所的房屋租凭合同书,我打算把旧的回同回收,按房管所的合同重新签定。但房管所的合同里第五条.租凭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凭税收及房屋租凭管理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法定应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代扣代缴的须进行补充约定) 我和乙方私自定立的合同是注明(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房管所的合同背面有补充约定内容项,请问我能否在补充项里注明租金不含税,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总觉得我的补充和第五条有冲突,请教大律师们我应如何签定才能让一切税收由乙方支付呢。谢谢

其他 2009-12-11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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