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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3年3月20日至今一直在**集团兰州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原因2003年3月20日至2006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公司以榆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2007年1月又以甘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第二次以甘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现因**集团解散分流,甘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涉及给本人按工龄补偿问题,甘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按2007年1月开始计算本人工龄。 **集团兰州公司、榆中**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本人工龄应按最早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如按肃龙盈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方式,本人工龄缺少4年。 本人月上年度平均工资7000元,单位2003年~2007未给本人缴纳三金。 请问各位律师本人应该怎么索赔应得的补偿? 谢谢!

其他 2013-08-02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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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不到半年的按半年计算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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