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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税务系统离休的,离休前我申报了考高级会计师,93年9月30日批准的,93年11月15日下达了国发《1993》79号文,文件中规定税务系统不施行职称制,不与工资挂钩,我本人认为:我是9月30日批准的,79号文是11月15日发布的,我应该按照9月30号以前的文件执行,我的工资应该和高级职称挂钩,律师同志,我的想法对吗?请按有关规定给我答复。谢谢!

其他 2013-08-02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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