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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现在要破产了,把我单位员工在本系统内以双向选择招聘的形式进行了分流,单位说分流到不同合资单位的人员在新单位给延续合同,不给经济补偿了合理吗?双向选择没有分到现有合资单位的人员,单位和一个民营公司合资被分去那里,就有经济补偿,因为新公司不能延续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3-08-02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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