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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个月购了一套新房,开发商(商住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注明:2006年7月10-2047年7月10止,在签订合同我对此也向售楼工作人员提出疑问,解释为到期自动续期。针对此问题,7月份曾有买房者到销售中心大闹,要求退房(这个也是事后才知道的)。我们买房也不容易,一般都想新房应该有70年年限,但此楼盘,商住40年,加上开发商开工建设3年,只有38年土地使用年限,我们已签订合同,以此能与开发商要求退房?若不退房,到了土地使用年限满后,我们还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吗?盼回复,谢谢!

其他 2009-12-12 1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土地交付开发商的时候就开始计算期限,而不是从消费者从开发商手里收房时开始计算。开发商拿到土地,再到规划、盖楼、销售等环节,所有的购房者买到的房屋,都不够土地使用期限的,包括居住用地70年。有的土地确是属于商住楼性质,虽然上面有居住房存在,但土地的使用期限仍然是40年。开发商在售楼时应当办有销售许可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对外销售。如果你买的房屋已经办了销售许可证,你若退房,应当向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自动续期,销售商这样的答复是正确的,至于要不要交再交土地使用费,目前没有具体规定,要等国家在以后适当的时机相关政策出台。
  • 如果开发商卖房时隐瞒真实情况,你可要求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没有隐瞒,退房就比较难。
  • 你好!视具体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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