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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这边的一个分公司,做商品分期付款业务。今年上半年1,2,月份有一伙人相约相继冒充公安,城管人员在我司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商品为苹果5手机,办理提供的证件是身份证,工作单位提供的是公安局和城管大队,(期间大肆在我司销售人员面前宣传他们的“公安身份”,)在交付首付款拿走商品之后,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的分期还款,该商品当时可能就已经被他们出去套现了。请问这种情况,该团伙算不算招摇撞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3-08-05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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