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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想将1000万的机密闲置.该董事长甲欲将该机床卖给比较熟识的B公司总经理乙,告知乙若有意则在3天答复,此时乙出差了,8月16日才看到邮件.乙乞马上就回复表示愿意购买该机床,甲看到回信后,于8月18日前往办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该机床作为950万元,甲公司于9月20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5天内付清款项。 在9月5日,A公司发现B公司的经营恶化,逐通知B公司的经营状况逐一步恶化,A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B公司不愿意经查。A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对 精密机床的处置必须应股东特别会议决定,B公司董事长会授予乙只有500元超过500万元的 应由董事会开会集体决议。A公司于在解除B公司的 合同后,又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于11月3日将机床交给C公司,C公司于11月10日 以记票 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后于11月25日将记票背书转让D公司。D公司随后找付款人要求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出票人C公司已事先通知停止付款,经查,C公司之所以通知停止付款,是因为A公司交付的机床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他 2009-12-13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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