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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南邻都是建的坐东朝西商品房,不过他建的早,我建的晚,我是08年建设完工的。但是当我建完房后,他声称他在他房子的北面留有50公分的地界用于排水,以此为由他私自拆毁了我的楼房东南角,并导致雨季时双方墙体受侵,后经法院证实他并未预留50公分用于排水,而且我与他的楼房紧挨是根据城镇建设规定的。经过五年司法官司,最终终审结果:法院判我拆除南山墙,另行建设与他相隔30公分的南山墙。我觉得这样太冤,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3-08-06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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