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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出租车司机朋友在夜间行车途中搭载一十几岁学生去往医院,那名学生在上车之前与同学用刀具玩闹,被刺中流血了,这位司机就把这个学生运载到医院门口,拖下了车,没有将他送到医院的急诊室,后来第二天听说这个学生因为失血过多致死,学生的家长对司机提起刑事诉讼,间接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提出70万的索赔,请问:以上两条罪名成立吗?这起事件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吗? 谢谢

刑事辩护 2009-12-13 1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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