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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9-8-17日应聘于某木业制造公司,职位是二分厂生产助理,合同签订是试用期6个月,试用2个月以后,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主管二分厂的质量(领导知道我是非本行业的专业人员),当时这家公司既没有技术部,也没有品管部,只是二分厂有不健全的质检组,之前的产品质量也很不稳定,也没有与另签合同,也没有告知我如果出现超标要我对超标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当时我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是2000.00元),当时公司口头告知我要求达标是97.5%(而以前是很少有达到这个水平的,这是 我后来才知道的)而11月份由于种种原因(领导认为是我管理不得力造成的),实际合格率是96.58%,超过0.9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概是1万块钱不到。对分厂领导和其他班组长的处理是对他们进行指标考核只是在他们有的考核工资中作几百元的考核工资扣除,而公司称之间组要承担损失的30%,,大概是2620元,公司研究要我赔偿承担2620.00元的70%是1834.00元。(这样的制度及计算方法都没有告知我)请问律师,这样的处理合法吗?(后来我设想,如果当月产量大的 话,我的基本工资不够赔偿的 话,是否还要回家带钱来上班 )

仲裁 2009-12-14 16: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样的处理需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否则违法! 而且所扣工资每月不能超过工资的20%。 建议等公司扣工资后再申请仲裁维权! 祝你好运!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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