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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为筹办婚礼,向同事陈借了一部进口照像机。婚礼结束后,刘的亲戚魏又从刘处借走了这部照像机。一天,魏在与家属一起游湖时不慎将该照像机失落水中。由于刘、陈、魏三人在赔偿责任的归属和赔偿金额的多少方面出现分歧,陈朝阳于是向刘明志提起诉讼,要求刘赔偿损失 1500元。 问:应如何确定魏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诉讼 2009-12-14 13: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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