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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今年国庆强制我们多休息了三天并要求用扣除公司年假的方式冲抵,我的年假正好用完,这样就变成了欠公司三天年假,公司说或者扣工资或者用加班抵回那三天,而且在平日加班时,是按照加一小时冲抵一小时来计算的,请问这样的计算加班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不对,那么按照劳动法应该如何计算加班与调休之间的关系?

其他 2009-12-15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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