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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职工死亡后,经解剖发现矽肺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字第641号复函的规定,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患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可以给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其他 2009-12-15 2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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