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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09年9月份与于某的小儿子再婚,10月份本村拆迁安置,包括我和我女儿在内于某名下一共有9个安置份额。2010年我和于某的小儿子离婚。2013年8月重新确认安置人口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份额变更,我和我女儿的份额变更到于某后来的妻子和新生儿头上。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当时签订拆迁协议时没有我的份额在那顶着,根据他们村里的政策——在拆迁之后到重新确认安置人口时,非独生子女是不在重新安置范围之内,于某后来的妻子不会得到安置。现在,把我的变更到他现在的妻子身上,是不是对我应该有个补偿。2010年离婚至今,我有家难回,自己带一个孩子在外面住着廉价的出租屋,感觉活着如此的艰难。希望律师能够帮我解答,谢谢。祝您一切顺利、安康

离婚 2013-08-17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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