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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我最近打算买一间两房一厅的商品房,听朋友讲一定要在验收的时候看清楚点。所以想知道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有哪些?

其他 2019-03-20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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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 面积 一般来讲,商品房在出售时是按“套”或“单元”出售,并以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来计算总售价,而这建筑面积是销售面积,指的是购房者所购买的那处房子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而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即: 公用建筑面积=全套建筑面积-全套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共用墙水平投影面积1/2+非共用墙水平投影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筑面积 而: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主体结构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房屋主体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引起地面变形、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2)钢筋混凝土构件不得产生明显变形; (3)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外墙 (1)外墙不得渗水,特别是下雨天要注意观察,看有无明显的水印和霉点; (2)外墙不得有较大面积的空鼓、开裂。 楼地面 (1)面层与基屋必须粘结牢固,整体平面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 (2)卫生间、阳台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装修 (1)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 (2)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 (3)门窗玻璃应表面平整,粘贴牢固; (4)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 (5)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脱皮、漏刷。 电气 (1)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 过墙导管连接必须紧密; (2)照明器具等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位齐全,接触良好; (3)检查话线路是否如期开通,接听效果是否和谐。 水、卫、消防 (1)进出水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 (2)应按套(单元)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3)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卫生器具应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 不合格怎么办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个别开发商无视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施工建设,导致房屋地基不牢、下沉、墙体倾斜、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拒绝签入住通知单,或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   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一、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二、在交房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检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检查入住房屋是否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入住前向开发商提出,重新核对。  (三)核实面积误差。如有疑问及时提出,要求开发商给予解答。确认房屋面积的总价,多退少补。  (四)检查房屋质量,如有问题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对于主体结构应在入住时向开发商提出,情况严重的应要求开发商处理完毕后再入住;非结构问题应和开发商共同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承诺维修期限。  (五)对应配备的设施验收清点,逐项检验水、电、暖、气等设备的完好和使用状况,如有破损和短缺的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确认更换的时间。  (六)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   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二、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欺骗交房该怎么办  首先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及时予以重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应通过附件、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收房过程中,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是违约行为,事后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收了房再慢慢讲道理”,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行为。  关于商品房交房条件的认定问题有明确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即应当具有建设单位(即房开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规划、环保等专业部门认为无需出具认可意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八条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和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是必备文件,视为最低交房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满足最低交房标准。”
  • 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志。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对于交房条件有五种备选项: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ls__ls___。一般来说,这其中的第五种选项可以约定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里,谈谈我对于这些交房条件的一些认识。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由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开发商的约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如开发商发出了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购房人认为这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而究竟要开发商出示什么东西才收房,购房人自己也很困惑,这样一来二去就形成了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同时,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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