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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佛山一间旅行社组团前往阳江闸坡一天,组团社将此团交给当地地接社,当地导游带该团前往景点参观。在游览过程中,(注明:景点是非营业性的,是旅游局官方网站认可的免费景区,而且该景区有注明危险性的警示牌与绳索围栏)客人翻越围栏意外坠海受伤,现客人将组团社作为第一被告,地接社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院,请问在此事件中,地接社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诉讼 2009-12-16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对方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地接社与客人应无合同关系,不应做为被告。如是侵权之诉,则按过错承担责任。本人认为,接地社应该没有责任。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办理。
  • 地接社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看对方诉讼的案由是什么,如是合同之诉,地接社与客人应无合同关系,不应做为被告。如是侵权之诉,则按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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