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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佛山一间旅行社组团前往阳江闸坡一天,组团社将此团交给当地地接社,当地导游带该团前往景点参观。在游览过程中,(注明:景点是非营业性的,是旅游局官方网站认可的免费景区,而且该景区有注明危险性的警示牌与绳索围栏)客人翻越围栏意外坠海受伤,现客人将组团社作为第一被告,地接社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院。客人状告组团社原因是未经过客人同意将该团交给地接社,但组团社与地接社一直都有合作关系,并且双方都已签注合作委托合同,客人状告地接社原因是导游不专业引起事故发生,但地接导游在车上已讲明安全注意事项。组团社了解到客人已从当地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是8人落水,由当地派出所干警救起,但事实并非如此,在事故现场,有其他旅行社导游在场,可证明落水者只有2人,有三至四人落水救助,其中一救人者是当地渔民,请问这两位证人可否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词是否有力,对于派出所开具歪曲事实的证明,地接社该如何应付,请问地接社在此事件应承担多少责任,谢谢

其他 2009-12-16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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