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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老公跟原告合伙做煤生意,后因生意不好,因此陷入债务纠纷。原告不是以做生意为由而是以借款为由告我老公。当时老公因生活所迫出门打工不在家,法院就按原告所说进行缺席判结。其间被告还写过委托书叫原告去销售点取钱。也因这件亊被告还被看守所关了半个月。还因这件事跟我同学原告的亲戚有过一次不小的过节。后经协商应还款19000元,还了15000元。还剩4000元。今天法院来强制执行,拉去我9付不锈钢门,其中—付大门,价值25000元左右。我不明白是4000元怎么要拉我那么多的门呢?法院没有给我解释。我不是当事人,我知道的大概就是这些。

其他 2013-08-22 07: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必须要确认执行的款项时多少。当中你是否被执行人。如果你的货物价值远远大于欠款的价值,你可依法要求法院返还剩余的货物。当然,你也可以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商还款的细节。更多详情可电话联系本律师。
  • 首先你必须要确认执行的款项时多少。当中你是否被执行人。如果你的货物价值远远大于欠款的价值,你可依法要求法院返还剩余的货物。当然,你也可以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商还款的细节。更多详情可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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