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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制作视频文件后提供给大学的老师学生观看的私企。2012年有一个销售区域总监离职,后我公司发现,我公司制作的学术视频在该离职人自己新成立的公司网站中传播,并且该离职人员使用我公司的数据与我公司竞争市场客户。我公司已取证的数据有70集,按照海淀法院以往的判决,每集1500元,共涉及10万零5千余元。该离职人员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吗?

其他 2013-08-27 0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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