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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离婚协议上写明把一店面的经营权交对方负责(但法人和其他相关的手续均为朋友本人)最近其朋友离异的伴侣打电话通知我友去接手店子,但留下店子时该人带走了租房协议(2010年10月到期)并留下3月房租欠款和其它的材料欠款未付。请问若对方若因我友经营的好再要回店面否合法,我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把店面的经营权交给对方是否等于把店面直接给对方?

争议解决 2009-12-19 15: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经营权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像你朋友这种情况很像是一种不须要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你朋友的经营权是到2010年10月到期的。所以离婚协议里所写的经营权也只能到2010年10月,之后要再租的话又要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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