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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泰州的奶牛养殖户。04年10月与村委会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当初我要求订15年,村委会说可以续订。06年12月该土地被征用,当时并没有与本人谈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村委会一直拖到合同期满后诉至法院要求本人无条件撤离,当地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求。请问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据了解,养殖业没有准入制,而法院认为附着物为违章建筑,并且认为村委会故意拖到合同期满的做法是合理规避,另外村委会拒绝提供当初土地征用是征用方具体补偿的数额,法院也不协助调取当初的补偿协议,后村委会主动提出意向性的补贴172000元。(我养殖奶牛52头,建筑面积400多平方,承包20.5亩土地,其他附属设施若干,04年投入土建40多万元)我提供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相关文件,以及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法院不予支持,并说法院只按照法律行事。请问卞律师,我们可以上诉吗?

其他 2009-12-21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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