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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为增加职工福利,由职工集资购置了另一单位的固定资产,并将款缴入原固定资产所有单位,但由于不知道固定资产不能作为注册资金,所以经单位领导批准又将缴入到单位的购置固定资产款项借出作为注册资金,并在20日内还回了借款。请问这种行为属于挪用公罪吗。急盼。

刑事辩护 2009-12-20 18: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
  • 这种情况不够成挪用,不属于犯罪行为
  • 不构成。
  • 不属于挪用。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建议当面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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