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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次离婚诉讼时,原告当庭口头陈述很多的债务,全是不真实的,是他陈述时我才知道此事。法官叫其出示债务凭证,原告以未带为由未出示。现其又起诉离婚,并出示了上次没出示的证据,此证据是有效证据吗?债权人是其亲戚和好友(有的我都不认识)。我无法取证该怎么办? 2、我们在没有矛盾时曾共同拟定过还款计划(上次离婚时已呈送法院),格式如下: 还款计划 原告:(某号~某号) 张三1000元 李四1000元······ 被告: 王二1000元 麻子1000元······ 其中原告处及其以下内容为原告所写,被告处及其下内容和(某号~某号)及还款计划处均为我当着原告面所写,但落款处没写下姓名和日期。此格式的还款计划能作为共同债务的有效证据吗?为什么? 3、原告的律师在开庭时能代表其答辩和提问吗?为什么? 4、原告在以前的离婚诉讼中曾无任何证据的多次提出孩子的DNA鉴定,我担心影响孩子的成长没答应,为此我会负何种法律责任? 5、原告将丈母娘打成伤残的行为是家庭暴力吗? 6、分居后原告在有工作及住所情况下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被告说是用于其生活开支,但孩子一直由我独自抚养,分居期间我们从未联系过) 7、孩子是男孩,刚满3周岁,原告是工厂工人,我现从事销售工作,他现跟我争小孩抚养权,终和以上情况,谁的机会大些? 忠心的谢谢您

诉讼 2008-06-28 08: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不能,还需要相关证据来印证;3、可以,但本人也应出庭;4、自愿做此项鉴定,没有法律责任;5、为家庭暴力行为;6、应为共同债务,但是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7、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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