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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网上发帖称,救助帮扶类新闻照片涉及到被救助对象本人的,特别是被救助者为未成年人的,被救助对象面部要模糊处理,这涉及到保护他们的自尊,这个观点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13-09-12 07: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该法指未满18岁的公民)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消了“在判决前”的限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
  •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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