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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资公司,全资收购国内一家企业,为办理国内收购手续,签署股转让权协议并约定支付股权转让金额,但实际上,股权转让金并不支付,而以其他方式再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转让 2017-12-27 01: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类型一样,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等合同义务,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 你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的过程中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当然股权收购金额是应当具有的条款之一。但是你们可以就股权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条款的效力。无论是原股权协议还是补充协议,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未尽之处敬请谅解!
  • 有的,后面的是补充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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