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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村被整村征用,撤迁方提供格式协议,其中有一条逾期违约金:签约率达到90%以上,该协议生效,村民在指定时间内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撤迁方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从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内必须把安置房交付使用,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条款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每天200元人民币付诸给对方。口头告诉村民(若违约从应付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现撤迁方已违约达500多天,却拒不支付违约金,请问我们村民如何维护权益?

其他 2009-12-23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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