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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受伤的是我夫妻两人.在2013年7月30开了庭.为了误工费和护理费能赔偿高一些.我提供了.1护理人.两个女儿一个月的工资单.2事发前三年的总收入明细帐.3前三年的定期存折.还有我从事花卉销售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经法院一审判决误工费.护理费都是按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说我们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还判决我妻子现年(57)岁在从事苗木生产的人.说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法。请知情者给与解答和帮助。

其他 2013-09-02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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