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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81年发生工伤,当时一人死亡,本人则严重受伤,直到现在还有多种后遗症。由于有人死亡,单位不敢上报,但口头承诺会负责到底,由于我是知青回城进厂时间不长,对工伤处理不了解,所以当时不懂得作相关的工伤伤残鉴定,厂方也没有安排我做鉴定。约到了1999年,新的领导为了卸下包袱,要本人到医院做评定,结果为9伤伤残。而本人在广州市残联领取了医院及残联出具的是三级残疾(99年换证评定)。直到现在,本人伤腿依然麻木疼痛,须长期服药及敷镇痛膏药,厂方了一直给我报销相关医药费直至2004年(提前)退休,也承诺今后还可以继续报销相关医药费。但最近厂方却通知本人将2010年1月1日开始停止本人的报销,一次性补偿10个月伤残补偿金,了结这件事,但按照1991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请问:1)本人受伤后近20年单位才要求做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合理吗? 2)在今天提出一次性补偿金,但却按照1991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标准,这样合理吗?要知道1991年的月平均工资才230元,物价也比现在低很多。

其他 2012-01-03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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