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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4年5月19日,在当时是国企的邵武刨花板厂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伤害部位:左手五指断离,伤害程度:重伤。后经南平地区劳动部门鉴定为5级伤残。企业于2001年改制,改制时本人比正常员工多补24个月工资,之后返聘为新公司员工,工作至今。公司将于2013年9月30日根据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有两个问题请教律师专家:1、2001年改制时我的工伤补偿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那些部分组成、我得到的赔偿是否合理合法?2、现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时该对我的工伤作出怎样的赔偿?

其他 2013-11-29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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